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与开展民办教育科学研究,提高办学质理和管理水平;
4、推广民办教育科研成果和经验、为政府部门对民办教育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5、对培训民办教育工作者和研究人员,会员所在单位享有优先名额和优惠权;
6、组织开展民办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境外教育考察与访问、招商引资等,会员可列为中国民办教育界代表出席;
7、开展民办教育的行业规范、行业自律和行业维权活动,提供法律援助与服务,会员单位享有优先及优惠费用的权利;
8、召开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通知会员,表彰办学先进学校和优秀个人、颁发奖项荣誉,宣传鼓励积极推进学校良性循环发展;
9、享有为学生提供升学咨询和留学服务、准确定位,让学生求学路上少走弯路;
10、面向全国学生开展的“全国美术、作文、文艺汇演、武术、书画等大赛”,鼓励学生全面发展;会员所在单位可享受优先权利。
11、本会主办的中国民办学校网、中国民办教育报、民办教育校董联盟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为会员学校优先优惠提供宣传服务;
副理事长增加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在召开中国民办教育家代表大会时,副理事长可在大会上致辞与发言(发言稿必须与大会主题、议题相符)
2、本会在召开中国民办教育家代表大会时,副理事长安排桌签,前排桌区就座;
3、本会在召开中国民办教育家代表大会表彰活动时,在符合评选标准的情况下优先表彰副理事长所在学校和优秀个人,以宣传鼓励积极推进学校良性循环发展;
4、副理事长可向本会提出申请,以本会名义到会员学校进行考察与合作;优先为副理事长学校提供贷款及股权融资服务,助力学校发展;
5、本会主办的中国民办学校网、中国民办教育报、民办教育校董联盟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为副理事长所在单位优先提供宣传服务;
6本会副理事长统一由中国民办教育促进会颁发加盖钢印的证书和高级牌匾。并在中国民办学校网上予以公示,供社会查询。;
副理事长应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会员期满后不续交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6、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